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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环执恢字第1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何志明与杨洪平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志明,杨洪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环执恢字第135-1号申请执行人何志明,男。申请执行人杨洪平,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志明与被执行人杨洪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洪平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并将款项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威监再字1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建涛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 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