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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2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安和平与王义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和平,王义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2363号原告:安和平,男,197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委托代理人:吴荣才,庐江县龙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义银,男,1962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本院在审理安和平与王义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立案受理。因被告王义银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宋功平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春春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