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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198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蒋训龙与张建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训龙,张建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1985号原告:蒋训龙,男,1988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公安县。被告:张建,男,汉族,住。本院在审理原告蒋训龙与被告张建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蒋训龙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蒋训龙撤诉。本案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为55元,由原告蒋训龙负担。审判员  张国和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萧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