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198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蒋训龙与张建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训龙,张建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1985号原告:蒋训龙,男,1988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公安县。被告:张建,男,汉族,住。本院在审理原告蒋训龙与被告张建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蒋训龙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蒋训龙撤诉。本案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为55元,由原告蒋训龙负担。审判员 张国和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萧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