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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中法民五终字第277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叶旭卉与广州牵晴汇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牵晴汇房地产有限公司,叶旭卉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民五终字第27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牵晴汇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法定代表人:彭庆邦,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梁彬,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霭欣,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叶旭卉,住广州市荔湾区。委托代理人:肖平,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娇,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州牵晴汇房地产有限公司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4)穗荔法民三初字第12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被上诉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被上诉人申请撤回起诉,符合自愿原则,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且无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4)穗荔法民三初字第1282号民事判决;二、准许上诉人广州牵晴汇房地产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三、准许被上诉人叶旭卉撤回起诉。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512元,由被上诉人叶旭卉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12元,减半收取为256元,由上诉人广州牵晴汇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汪秀兰审 判 员  张 怡代理审判员  余 盾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