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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开民一初字第0068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申忠红与曹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忠红,曹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开民一初字第00684号原告申忠红,男,196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曹雷,男,197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原告申忠红与被告曹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蔡瑜平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王运珍、刘自来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王瑾担任庭审记录。原告申忠红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曹雷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申忠红诉称,被告曹雷于2012年12月3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万元整,并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借到申忠红人民币为10万元,于2013年1月2日归还”。原告申忠红于当日通过中国建设银行将10万元借款资金转付至被告曹雷账户上。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曹雷未能如期还款,原告多方寻找被告催讨,被告都是逃避,至今分文未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2、被告承担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3年1月3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3、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被告曹雷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3日,被告曹雷向原告申忠红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申忠红人民币拾万元(¥100000),于2013年1月2日归还。借款人:曹雷2012年12月3日。”同日,原告申忠红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曹雷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卡号62×××88)转入人民币10万元整。借款到期后,原告申忠红多次向被告曹雷催讨借款,未果。故原告于2014年3月5日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上述事实,有借条、转账凭条、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等材料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曹雷拖欠原告申忠红借款人民币10万元未予偿还,是引起本案纠纷发生的直接原因,应承担本案的全部责任。现借款期限已届满,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申忠红诉求被告曹雷支付借款利息,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原、被告双方就涉案借款有利息约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故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但原告自起诉之日起应视为向被告主张权利,要求被告偿还逾期利息的,应当予以支持。被告曹雷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不应诉、不举证、不质证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曹雷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申忠红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万元;二、被告曹雷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申忠红支付上述借款利息[从2014年3月5日起至借款全部归还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六个月以内(含六个月)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00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合计3320元,由被告曹雷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蔡瑜平人民陪审员  王运珍人民陪审员  刘自来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王 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四十八条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