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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执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王均亮与大连德诺家具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均亮,大连德诺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206号申请执行人:王均亮。被执行人:大连德诺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赤峰街三号。法定代表人:万伟,经理。本院作出的(2014)开民初字第39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本金52264元及违约金。在执行过程中,系列案另案查封了被执行人的土地及房产,但该财产暂时无法处理,合议庭认为,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开执字第206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席    旸执行员 孙    阳执行员 曹    雨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裴月文(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