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正民初字第0048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陈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初字第00486号原告陈某,女,1987年10月11日生,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被告张某某,男,1981年1月10日生,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原告陈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某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二、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承担。审 判 长 张天宇人民陪审员 田 科人民陪审员 宋 彦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极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