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宽民一初字第02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孙有龙与杨明、任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一初字第02221号原告孙有龙。被告杨明。被告任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有龙与被告杨明、任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有龙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有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90元,减半收取64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雪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孙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