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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杭刑执字第5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沈涛诈骗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沈涛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杭刑执字第5163号罪犯沈涛,男,198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海宁市人,专科毕业,住浙江省海宁市,现在浙江省乔司监狱服刑。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作出(2013)嘉海刑初字第34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沈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罚金人民币40000元。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罪犯沈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等证据在案。于2015年6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沈涛2011年9月1日因赌博受到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的劣迹。根据其户籍所在地的司法所调查,其有三、四十万的外债(系沈涛在外所欠的赌债)。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浙江省社区矫正审前社会调查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沈涛有赌博恶习,且曾因此受到行政处罚,并仍有赌债在身,应当慎用假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沈涛暂不予假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 健审 判 员  蔡能娜代理审判员  李 云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谢 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