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蓟民初字第595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王春福与吴朝连、李建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春福,吴朝连,李建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初字第5952号原告王春福,农民。被告吴朝连,农民。被告李建新,农民。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3号15层。委托代理人闫小竣,天津正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春福与被告吴朝连、李建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春福于2015年6月30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王春福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春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王春福负担。审判员 毛永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小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