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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番法刑初字第79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谢友清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友清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番法刑初字第798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友清,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均自报)。因本案于2015年1月1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以穗番检公刑诉(2015)6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友清犯抢劫罪,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郭晶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友清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14日22时许,被告人谢友清去到被害人杜某位于番禺区南村镇里仁洞村中约坊长巷一街5号一楼的出租屋内,想与被害人杜某发生性交易,后双方因口角发生争执,被告人谢友清随即用手卡住被害人杜某的颈部致被害人倒地,后被告人谢友清见杜某财物掉落在地,遂抢夺杜某的钱包(内含人民币785元)一个、华为牌G750-T01型手提电话一台(价值人民币960元)后欲逃离现场,期间被害人杜某上前阻拦,被告人谢友清即掐被害人颈部、甩开手、推开被害人杜某后逃离现场。被告人谢友清在携赃逃离现场过程中被闻讯而至的治安人员人赃并获。公诉机关就其指控的事实向本院提供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谢友清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夺他人财物,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谢友清否认控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4日22时许,被告人谢友清去到被害人杜某位于番禺区南村镇里仁洞村中约坊长巷一街5号一楼的出租屋内,想与被害人杜某发生性交易,后双方因口角发生争执,被告人谢友清随即用手卡住被害人杜某的颈部致被害人倒地,后被告人谢友清见杜某财物掉落在地,遂抢夺杜某的钱包(内含人民币785元)一个、华为牌G750-T01型手提电话一台(价值人民币960元)后欲逃离现场,期间被害人杜某上前阻拦,被告人谢友清即掐被害人颈部、甩开手、推开被害人杜某后逃离现场。被告人谢友清在携赃逃离现场过程中被闻讯而至的治安人员人赃并获。案发后,缴获的全部赃款、赃物已由公安机关发还给被害人。以上事实,公诉机关在庭上举证的证据证明有:1、抓获经过,证实抓获被告人谢友清的时间、经过。2、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位置及状况。3、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实从被告人谢友清处扣押白色华为牌手机一台、现金人民币785元;上述赃款、赃物已由公安机关发还给被害人。4、穗番价鉴(赃)(2015)50号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华为手提电话一台,鉴定总值为人民币960元。5、穗番公(司)鉴(伤)字(2015)243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检见被害人杜某左颈部及左膝部有擦伤,其损伤不构成轻微伤。6、证人李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2015年1月14日22时许,我在南村镇里仁村中约坊长巷一街11号家里穿好衣服准备上班,听到隔壁有一妇女喊抢东西,我就冲出来,离我15米远街边,有一男子跑在前面,后面一妇女边追边喊抢东西,我立即冲过去,在现场(人员)配合下将该名正准备逃跑男子抓获,同时打电话给驻里仁洞村同事李某丙到来现场,后来把该名男子扭送来派出所。证人李某乙经辨认指出,被告人谢友清就是2015年1月14日在南村镇里仁洞涉嫌入户抢劫并被抓获的嫌疑人。7、证人李某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2015年1月14日22时许,我同事李某乙打电话给我,叫我去南村镇里仁洞里溪大道附近,他听到隔壁有一妇女喊抢东西,我接了电话就马上赶过去,过去后就看到我同事李某乙正拦截一名中男子,那名男子后面跟着一妇女边追边喊抢东西,我看到了,马上和同事冲了上去,俩人把该抢劫的嫌疑犯按倒在地,后来把该名男子扭送来派出所。证人李某丙经辨认指出,被告人谢友清就是2015年1月14日在里仁洞被其抓获的男子。8、被害人杜某的报案陈述及辨认笔录:2015年1月14日晚上21时50分许,我在距离我出租屋路行1、2分钟路程的士多店回出租屋的路上,当我进入出租屋里时发现有一名男子进屋了,可能他知道我以前做过失足女,就以为我现在还做,他进屋后就提出要跟我进行性交易,我当时就以身体不方便,现在已经不做为由拒绝了对方,接着对方就对我的胸部、身体摸,我马上叫他走开并想用手机报警,并对他说要找人打他,他一听就用双手掐住我的颈将我推进房间墙角,他掐住我的颈并让我倒在地上,手上的财物也掉在地上,我用力挣扎,后来他手松开点,我对他说要钱就把手机跟钱拿走,他就将我推倒在地,拿起我丢在地上的手机和钱就往外跑,他在出门时将门撞锁上,在他想开门时我去抓他并大叫抢东西,这时他以双手掐住我的颈,将我推开后将大门打开往外跑,我边追边叫,追了不远就有治安巡逻员将他抓获。被害人杜某经辨认指出,被告人谢友清就是于2015年1月14日22时许在南村镇里仁洞中约坊长巷一街11号附近出租屋抢其手机和钱的男子。9、被告人谢友清的供述:2015年1月14日晚上22时许,我在家里无聊就想出去找小姐玩,于是我就走到南村镇里仁洞长约坊附近看是否有小姐叫,后在一街边有个女的就跟我点了下头,接着我就问对方多少钱,对方说50元,于是我就跟着对方走,走了约3分钟我就去到她的出租屋,到了屋内后该女子就要求我先给钱她,我就说做了再给钱,这样争论了一会,我就来气了,就用手去摸了她的身体,接着她就拿起电话说要找老乡来教训我,我一听就更气就去掐住她的脖子,后那个女子就反抗,在反抗的过程中,她就倒在地上,手上拿着的手机及几百元现金都掉在地上,我就马上捡起掉在地上的财物并打开房间的门往外跑,那名女子使劲拉住我的手不放,我一手甩开她的手并推开她后逃走了。那女子就跑出来追我,我逃跑了约100米就被派出所的治安人员抓获,并带回派出所调查。我掐脖子是因为那女的不停要我给钱并不让我走让我恼火,后我看见被害人的手机和钱包掉地上,就将该手机和钱包捡起来拿走,被害人使劲拉住我的手不让走,我甩开被害人的手并把她向后推了一下就逃走了。我不是专门去抢那女人东西的,我是因为嫖娼发生争执后才想去抢的。以上证据经控辩双方公开质证,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谢友清否认控罪。经查,被害人杜某的报案陈述证实,案发当日被告人想与其发生性交易,后双方发生争执,被告人谢友清就用手卡住其的颈部致其倒地,被告人见其的财物掉落在地,遂抢夺其的钱包及手提电话后欲逃离现场,其上前阻拦,被告人用双手掐住其的颈,后将其推开逃离现场。被告人谢友清的供述证实,案发当晚其想与被害人发生性交易,后双方发生争执,其掐住被害人的脖子,她反抗并倒在地上,手上拿着的手机及现金都掉在地上,其就捡起在地上的财物并打开房间的门往外跑,被害人使劲拉住其的手不让走,其甩开被害人的手并把她向后推了一下后就逃走了。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杜某左颈部及左膝部有擦伤。本案还有证人李某乙、李某丙的证言,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抓获经过证据证实,上述证据间能互相印证,足以证实被告人谢友清抢夺他人财物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的犯罪事实,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被告人谢友清否认控罪,据理不足,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谢友清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夺他人财物,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当对其适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友清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案缴回全部赃款、赃物并发还给被害人,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关于对被告人判处三年以上四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犯罪性质、对社会的危害性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友清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上述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4日起执行至2018年4月13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何桂明人民陪审员  梁显星人民陪审员  郭彩霞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黄秋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