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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民执字第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王某某申请执行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民民执字第354号申请人王某某,男,196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民权县。被申请人李某某,男,196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民权县。王某某申请执行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权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民民初字第14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为保证该案的顺利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某某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138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勤奇审判员  陈学义审判员  谢俊生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志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