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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枣阳执字第000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农商行与刘爱军借贷纠纷案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升支行,刘爱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执字第00034-2号申请执行人湖北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升支行(以下简称刘升支行)。代表人马礼文,刘升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刘爱军。本院在执行刘升支行与刘爱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刘爱军银行无存款,亦无其他财产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枣阳兴民初字第0013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刘爱军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刘升支行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智勇审判员  张军鹰审判员  肖 辉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普光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