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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海商初字第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虞雪珠与徐峰宇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虞雪珠,徐峰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海商初字第841号原告:虞雪珠。委托代理人:徐露科,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峰宇。本院受理原告虞雪珠诉被告徐峰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虞雪珠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告徐峰宇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虞雪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徐峰宇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钱 钘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陈佳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