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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辉民初字第7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王亚峰与何红春、新乡市金瑞辊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亚峰,何红春,新乡市金瑞辊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辉民初字第748-1号原告王亚峰,农民。委托代理人李艳鹏,河南百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何红春。被告新乡市金瑞辊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辉县市胡桥乡董小庄村。法定代表人赵云刚,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亚峰诉被告何红春、新乡市金瑞辊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新乡市金瑞辊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一种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新乡市金瑞辊业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崔秀芳审 判 员  赵 远人民陪审员  王艳霞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郭小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