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辉民初字第7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王亚峰与何红春、新乡市金瑞辊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亚峰,何红春,新乡市金瑞辊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辉民初字第748-1号原告王亚峰,农民。委托代理人李艳鹏,河南百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何红春。被告新乡市金瑞辊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辉县市胡桥乡董小庄村。法定代表人赵云刚,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亚峰诉被告何红春、新乡市金瑞辊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新乡市金瑞辊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一种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新乡市金瑞辊业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崔秀芳审 判 员 赵 远人民陪审员 王艳霞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郭小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