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灌民初字第0047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19
案件名称
黄绍领与杜艮龙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绍领,杜艮龙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灌民初字第00478号原告黄绍领。委托代理人茆文波,江苏海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艮龙。委托代理人严立山、李华成,灌云县四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绍领与被告杜艮龙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绍领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绍领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绍领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黄绍领负担。审判员 马晓永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晓飞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