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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马执字第0004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张陵与黄建霞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陵,黄建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马执字第00044号申请执行人:张陵,女,1972年11月20日出生,马鞍山市华联商厦有限公司职工,住马鞍山市花山区。被执行人:黄建霞,女,196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马鞍山市雨山区。申请执行人张陵与被执行人黄建霞公证债权文书一案,马鞍山市为民公证处于2014年12月26日作出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2014)皖马为公证字第3509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陵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黄建霞名下位于马鞍山市花山区中央花园18-1A1的房产抵押给他人,无残值可供执行;位于马鞍山市花山区铝厂新村4-2号及位于马鞍山市雨山区纺东新村2栋608室的房屋均抵押给他人并被人民法院因他案查封,无残值可供执行。被执行人黄建霞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4)皖马为公证字第3509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铁审判员 卜仕海审判员 韩丁站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戚冬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