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深圳市联诚发科技有限公司与邓裕机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联诚发科技有限公司,邓裕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5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联诚发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青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邓裕机。上诉人深圳市联诚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邓裕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5)深宝法西民初字第33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主张双方约定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但未提供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的住所地位于深圳市宝安区,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涂超群审 判 员 黄 新代理审判员 夏 静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 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