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大民初字第173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大武口恒源水岸业主自治管理委员会与张光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武口区恒源水岸业主自治管理委员会,张光付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大民初字第1734号原告大武口区恒源水岸业主自治管理委员会,住所地位于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恒源水岸20号楼20号。负责人顾志成,该管委员会主任。被告张光付,男,197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大武口区。本院在受理原告大武口区恒源水岸业主自治管理委员会与被告张光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以其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武口区恒源水岸业主自治管理委员会撤回对被告张光付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大武口区恒源水岸业主自治管理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刘 洋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谢卓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