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阳法执字第998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7-01-25
案件名称
粟深荣、杨桂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粟深荣,杨桂蓉,惠州市太东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阳法执字第9981号申请执行人粟深荣,男,汉族,1979年8月20日出生,住址:四川省岳池县。申请执行人杨桂蓉,女,汉族,1981年9月25日出生,住址:四川省岳池县。被执行人惠州市太东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澳头进港大道63号。法定代表人:苏志团。关于申请执行人粟深荣、杨桂蓉与被执行人惠州市太东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4)惠阳法民一初字第956号民事判决书、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惠中法民一终字第1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06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惠州市太东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惠阳支行开设有存款帐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惠州市太东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惠阳支行23×××67帐户的存款39857.9元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志锋审判员 钟 盛审判员 朱廷科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远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