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瓜民初字第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裘水仁、高汉泉与高汉泉、高汉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裘水仁,高汉泉,高汉虎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瓜民初字第225号原告裘水仁。委托代理人沈炳仟。被告高汉泉。委托代理人何来建。被告高汉虎。本院在审理原告裘水仁诉被告高汉泉、高汉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减小诉讼标的并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裘水仁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裘水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裘水仁负担。审判员 葛红卫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来亚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