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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鼎执第9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福鼎支行与江源、杨雪清、张世亮、蔡万连等执行裁定书(稿)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市支行,江源,杨雪清,张世亮,蔡万连,梁亦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鼎执第936-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市支行,住所地:福鼎市。法定代表人陈永忠,该行行长。被告江源,男,汉族,住福鼎市。被告杨雪清,女,汉族,住福鼎市。被告张世亮,男,汉族,住福鼎市。被告蔡万连,男,汉族,住福鼎市。被告梁亦生,男,汉族,住福鼎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鼎民初字第1408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杨雪清在银行中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雪清在中国工商银行福建分行的存款账户内的存款8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游绍平审判员  张利群审判员  周冬冬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林双娅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含其分理处、营业所和储蓄所)、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金融机构)的存款,依照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的规定办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