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一初字第02275-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02275-3号原告:王某甲,男,1966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某乙,女,1985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赡养费纠纷一案中,本案定于2015年6月30日开庭,因原告王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审判员 王雅萍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潘文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