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执字第65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新乡市宝升钢管有限公司与河南克瑞集团起重机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乡市宝升钢管有限公司,河南克瑞集团起重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658号申请执行人新乡市宝升钢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侯保生,任总经理。组织机构代码证:××住所地:新乡市洪门钢材市场。被执行人河南克瑞集团起重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付进廷,任董事长。组织机构代码证:××住所地:长垣县人民路西段。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长民二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河南克瑞集团起重机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审判员 宋保民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志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