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民初字第3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李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晋民初字第3289号原告杨某,女,198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被告李某甲,男,1981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原告杨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甲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婚生女李某乙。由于被告有赌博恶习,原告于××××年××月与被告分居至今,感情确已破裂。请求判决:一、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婚生女李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李某甲未作书面答辩。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供证据1即结婚证1份,以此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证据2即户口簿1份,以此证明婚生女李某乙的基本情况。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应视为其放弃相关诉讼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1、证据2,具有真实性、合法性,能够证明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及婚生女李某乙的基本情况。经庭审认证,结合原告的陈述及被告的答辩,对本案主要事实作如下认定:原、被告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婚生女李某乙。综上事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登记结婚并生育婚生女,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原告主张被告有赌博恶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纳。双方只要增加沟通了解,珍惜原有的夫妻感情,夫妻还有和好可能,应认定其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因此,原告请求离婚的依据和理由不足,不予支持。鉴于本院已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离婚的依据和理由不足,故对原告要求婚生女的抚养权也不予处理。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杨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丁长河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燕军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