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执字第0256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谢旭琴与谢卫军、刘生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旭琴,谢卫军,刘生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2563号申请执行人谢旭琴,女,1976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谢卫军,男,1978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刘生凯,男,1961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5)神民初字第0057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谢卫军、刘生凯偿还申请执行人谢旭琴借款7.08万元。并由被执行人谢卫军、刘生凯负担案件受理费780元及申请执行费960元。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被执行人谢卫军、刘生凯偿还申请执行人案款6万元,本院穷尽执行手段,未查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如能提供出被执行人的财产,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5)神民初字第005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永堂审判员 刘云飞审判员 刘 鑫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何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