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靳中田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靳中田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004号罪犯靳中田。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20日作出(2007)驻刑一初字第3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靳中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靳中田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03322.26元(含已预交的30000元)。刑期自2007年8月5日起。于2007年8月29日送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靳中田在执行期间,2010年4月14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2年9月28日减刑一年十个月。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靳中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6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监狱执行机关、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派人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靳中田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原判认定,2006年12月18日中午,靳中田因琐事与朋友郭某到本乡夏楼村姚庄刘新甫家理论,靳与刘在刘家门前发生厮打,靳持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将刘扎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审理查明,罪犯靳中田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11月20日、2014年5月20日、2015年4月20日(表扬2次)共表扬4次;2015年3月20日记功1次;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单某、张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靳中田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靳中田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自2010年4月14日起至2027年1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西云审 判 员 李景昌代理审判员 王 蕾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