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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敖民初字第398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臧凤芬与崔中学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臧凤芬,崔中学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敖民初字第3983号原告臧凤芬,女,1973年10月20日出生,身份号码150430197310202463,汉族,农民,住敖汉旗贝子府镇克力代村一组。被告崔中学,男,43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臧凤芬诉被告崔中学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臧凤芬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臧凤芬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臧凤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广平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魏鸿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