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齐立保字第695-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高吉涛与杨在刚、刘宁、孙兰刚、王雷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吉涛,杨在刚,刘宁,孙兰刚,王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齐立保字第695-2号申请人:高吉涛,男,汉族,住齐河县。被申请人:杨在刚,男,汉族,住齐河县。被申请人:刘宁,女,汉族,住齐河县。被申请人:孙兰刚,男,汉族,住齐河县。被申请人:王雷,男,汉族,住齐河县。申请人高吉涛与被申请人杨在刚、刘宁、孙兰刚、王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高吉涛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刘宁名下的车辆,申请查封价值为350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刘宁名下的鲁NXXX**号车一辆,申请查封价值为35000元,查封期间不得办理抵押、变更过户手续等。二、查封期限为二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颜 静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建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