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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融执字第4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林秀华与福清市高山交通运输公司、王长团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秀华,福清市高山交通运输公司,王长团,朱向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融执字第429-2号申请执行人林秀华,女,汉族,1963年10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福清市高山交通运输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法定代表人薛来铨。被执行人王长团,男,汉族,1972年11月20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朱向昌,男,汉族,1956年12月6日出生,住江西省高安县。本院依据(2015)××执字第××号执行裁定书,预查封了被执行人王长团名下的座落于福清市房屋一套。现被执行人王长团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长团名下的座落于福清市房屋一套的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薛繁金审 判 员  陈观捷代理审判员  郑学品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林灿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