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碑民初字第0180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11-12
案件名称
李清选与陕西高速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清选,陕西高速广告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碑民初字第01803号原告:李清选,男,1961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陕西高速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友谊东路42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清选与被告陕西高速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李清选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清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清选撤回起诉。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清选负担。审判员 李红玉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