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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执字第81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蔡旭与赵玉华、王本善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旭,赵玉华,王本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中执字第819号申请执行人蔡旭,男,汉族,1967年10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赵玉华,女,汉族,1950年2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王本善,男,汉族,1950年8月14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2014)郑绿证经字第4261号债权文书公证书,于2015年6月23日立案执行。二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债权文书公证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蔡旭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2014)郑绿证经字第4261号债权文书公证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晓源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牛韶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