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执字第81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蔡旭与赵玉华、王本善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旭,赵玉华,王本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中执字第819号申请执行人蔡旭,男,汉族,1967年10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赵玉华,女,汉族,1950年2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王本善,男,汉族,1950年8月14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2014)郑绿证经字第4261号债权文书公证书,于2015年6月23日立案执行。二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债权文书公证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蔡旭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2014)郑绿证经字第4261号债权文书公证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晓源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牛韶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