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善执民字第73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方炉生与夏松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炉生,夏松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善执民字第734号申请执行人方炉生。被执行人夏松瑜。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方炉生与被执行人夏松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执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夏松瑜无房产、机动车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仅每月有一定的工资收入,我院已对其工资、津贴账户进行了冻结,将定期进行扣划;被执行人原配偶沈云玉名下有位于嘉善县魏塘镇梧桐庭院21幢3梯101室的房产一处,但该房产现有抵押,且为其家庭唯一住房,暂时无法处置,我院冻结了沈云玉的养老金账户,将定期扣划;除此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执行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嘉善执民字第734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超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鲁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