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民初字第08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樊某某与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某某,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8017号原告樊某某,男,1969年10月24日生。被告唐某某,女,1973年1月19日生。原告樊某某与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樊某某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某某撤诉。本案受理费120元由原告樊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章平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郭小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