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民初字第241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华丽君与郭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民初字第2417号原告华丽君。被告郭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华丽君诉被告郭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协商一致为由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华丽君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郭军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华丽君撤回对郭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华丽君负担。审判员 郑卜训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富美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