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新民初字第137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詹娜诉牟小艳、陈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民初字第1373号原告詹娜,女,汉族,1987年8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田家镇。委托代理人周婷婷,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牟小艳,女,汉族,1979年8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射洪县仁和镇。陈志,男,汉族,1978年6月28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詹娜诉被告牟小艳、陈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詹娜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称双方已庭前达成和解,故特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其对被告牟小艳、陈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詹娜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詹娜撤回对被告牟小艳、陈志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76元,由原告詹娜自行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审 判 长 钟 珏人民陪审员 叶碧云人民陪审员 林 敏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韩亚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