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江执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江县支行与张龙旱、刘青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江县支行,张龙旱,刘青华,刘青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江执字第1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江县支行。负责人谈颖雯,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韦炳切,该行个人金融部经理。被执行人张龙旱,农民。被执行人刘青华,农民。被执行人刘青松,农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江县支行诉被告张龙旱、刘青华、刘青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7日作出的(2013)江民初字第13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江县支行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受理。执行标的为45110.9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金融系统均未有储蓄存款余额,目前暂未发现三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江民初字第13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韦 毅审 判 员 刘日道审 判 员 韦正篡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宋成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