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娄民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郝俊云与苏跃清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娄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俊云,苏跃清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全文
山西省娄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娄民初字第80号原告郝俊云。委托代理人郝俊亮。被告苏跃清。原告郝俊云诉被告苏跃清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郝俊云及其委托代理人郝俊亮,被告苏跃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郝俊云诉称,2015年2月14日,被告在娄烦县河家庄村因言语不和发生冲突,被告对我殴打致使头皮破裂住院治疗,被告分文未予补偿,只是娄烦县城关派出所将其拘留了7日并处罚款200元,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只能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我医药费、误工费、赔偿费共计5万元。被告苏跃清辩称,与原告发生打架是因为在河家庄赌博时原告骂我所以才动手打的,至于原告要求的各项赔偿费用,我只出医药费。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4日晚上10时许,被告苏跃清酒后在河家庄与原告郝俊云遇见后,两人在赌博过程中因言语不和,二人发生冲突,在被人劝开后,原被告在街上再次发生冲突,被告苏跃清对原告郝俊云进行殴打,致使郝俊云头皮破裂住院治疗。至今未办理出院手续。上述事实有城关派出所治安案件卷宗以及开庭笔录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被告苏跃清殴打原告郝俊云致使头皮破裂住院治疗,被告理应赔偿原告郝俊云各项合理的损失。本案中,原告郝俊云提出赔偿医药费2300余元,但是原告提供的票据只有251.90元和住院押金条,故医药费只能支持251.90元,待原告办理出院后,实际发生的费用,可再行主张。原告提出的误工费一项,每天按400元计算,因没有相应证据,故按照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809元计算,每月收入为734元,从2月14日计算至5月26日共计2496元。其他赔偿费因原告未明确各项也未提供相应证据,可再行主张。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苏跃清赔偿原告郝俊云医药费、误工费共计2747.9元。(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给付)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1050元,由被告苏跃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郝丽军审判员 韩 姣陪审员 段占武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郝田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