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泉民终字第298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洪竹意与林建财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窗体顶端,洪竹意,林建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泉民终字第29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窗体顶端上诉人(原审被告)洪竹意,男,汉族,1970年9月9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窗体底端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窗体顶端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建财,男,汉族,1963年4月20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窗体底端上诉人洪竹意因与被上诉人林建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2015)晋民初字第300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洪竹意又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洪竹意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洪竹意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立新审 判 员 陈灿彬代理审判员 林 艳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魏垂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