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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安民初字0039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黄全玉诉被告白忠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全玉,白忠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安民初字00398号原告黄全玉,男,汉族,农民。被告白忠明,男,汉族,居民。原告黄全玉诉被告白忠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与被告私下达成协议,被告白忠明一次性偿还原告黄全玉欠款55000.00元,现原告向法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其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全玉撤回对被告白忠明的诉讼。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90.00元,由原告黄全玉负担。审判员  阮诗安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田 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