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库刑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被告人香某犯过失投放危险物质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库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香某
案由
过失投放危险物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库伦旗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库刑初字第43号公诉机关库伦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香某,女,蒙古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于2014年5月19日被库伦旗公安局取保候审。库伦旗人民检察院以库检公诉刑诉[2015]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香某犯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库伦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包金海、伍代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香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库伦旗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14日,被告人香某为了杀死耕地里的田鼠,到白音花镇大集门口处购买了一瓶粉色液体“氟乙酰胺”鼠药,回家后将约一公斤玉米粒浸泡在鼠药内,当日14时许,撒在自家位于嘎查南侧的耕地内,2014年5月17日下午,同村居民包某家的羊进地误食,致使十五只山羊死亡(价值12156.00元)。现已赔偿190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为了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以下证据:包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人扎某、赵某、常某、泉某、双某、布某、赵某等人的证言;提取笔录及检验报告书;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赔偿书和谅解书;现场勘查笔录及指认现场笔录、照片;被告人香某的供述及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香某的行为构成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提请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判处。同时建议判处被告人香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被告人香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当庭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14日,被告人香某为了杀死耕地里的田鼠,到白音花镇大集门口处购买了一瓶粉色液体“氟乙酰胺”鼠药,回家后将约一公斤玉米粒浸泡在鼠药内,当日14时许,将玉米粒撒在自家位于嘎查南侧的耕地内,2014年5月17日下午,同村村民包某家的羊进入香某家玉米地,吃了拌有“氟乙酰胺”鼠药的玉米粒之后,造成十五只山羊中毒死亡。经库伦旗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死羊的价值为12156.00元。案发后,被告人香某向被害人包某赔偿损失19000.00元,被害人表示谅解。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香某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香某的自然情况,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2、被害人包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人布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5月17日,包某家羊群进入同村扎某家玉米地,包某去赶羊时发现地里边有撒的玉米,后来其家15只山羊被毒死的事实。3、证人扎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5月8、9日种地,之后听其妻子香某念叨过,要往玉米地里撒鼠药,准备防范田鼠祸害种的玉米种子的事实。4、证人赵某、常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几天前的一天中午,赵某和常某夫妇二人到少荣稿嘎查河套内的自家耕地内干活时看见香某手里拎装玉米的塑料袋子,问她干啥,她说在地里撒点药,杀田鼠,说完就从袋子里拿出玉米粒撒在自己家耕地里的事实。5、证人泉某的证言,证实包某的羊吃了香某家地里的玉米后死了不少,包某找泉某称过死羊的重量的事实。6、证人双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5月17日10时许,双某在营子南边的河套里放羊的时候,包某的羊群进入玉米地里吃东西,双某去看发现有粉色的玉米,怕羊毒死赶紧把羊往外赶走的事实。7、证人赵某的证言,证实赵某在白音花大集上卖农药以及鼠药、兽药的事实。8、提取笔录三份、毒物药物分析检验报告,证实案发后,侦查机关从包某处分别提取被毒死的羊胃内容物,玉米粒约12克(普通玉米粒上有粉色印迹),从赵某处提取粉色液体药水一瓶。经检验,提取的玉米粒中检出“氟乙酰胺”;粉色液体系“氟乙酰胺”杀鼠剂;羊胃内容物中均检出“氟乙酰胺”。9、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经库伦旗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害人包某家被毒死的15只山羊的价值为12156.00元。10、赔偿书和谅解书,证实案发后,被告人香某赔偿被害人包某损失共19000.00元,被害人包某表示谅解。11、现场勘查笔录及指认现场笔录、照片,证实案发后,侦查机关对案发现场进行勘验检查,被告人香某指认现场情况。12、被告人香某的供述,证实2014年5月10日左右,香某和丈夫扎某二人在耕地内种了玉米,种完之后,发现耕地南侧靠边的两垄地玉米种子被田鼠挖出来吃了,为了杀死田鼠,从白音花大集上买老鼠药,将玉米粒浸泡在药水里,撒在耕地内的事实。13、到案经过,证实2014年5月18日,被告人香某到库伦旗公安局刑警大队接受调查,并对自己于2014年5月14日14时许,将泡有老鼠药的二斤玉米粒撒在耕地内,造成包某家15只羊毒死的事实,供认不讳。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人香某均无异议,其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够证实本案发生的时间、地点及经过,且案发后,被告人香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等情况,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香某为了杀死耕地里的田鼠,在玉米地里投放浸泡在“氟乙酰胺”鼠药的玉米粒,未采取必要的护栏和告示牌等措施,致使被害人包某的15只山羊吞食后死亡,造成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触犯了刑律,构成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香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其具有认罪、悔罪表现,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香某犯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桂 花审 判 员 跟 胡人民陪审员 王旭英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阿梨玛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选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