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全执字第00558-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安徽全椒农村合作银行与禹琍、谢绍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全椒农村合作银行,禹琍,谢绍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全执字第00558-2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全椒农村合作银行。法定代表人:葛再球,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禹琍,女,1958年4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谢绍宽,男,1956年5月出生,汉族。安徽全椒农村合作银行申请执行禹琍、谢绍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法律文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全执字第0055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惠 耘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沙沙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