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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温刑执字第29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龚新定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龚新定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温刑执字第293号罪犯龚新定。现在浙江省温州市看守所服刑。浙江省洞头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5日作出(2015)温洞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龚新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执行机关温州市公安局于2015年6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龚新定在服刑期间,能服从管教,认真遵守监规,积极接受教育改造。本院认为:罪犯龚新定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龚新定减去拘役十日(刑期至2015年7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玲珑审判员  徐继松审判员  叶 峰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熙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