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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日开民保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惠汝林与郭吉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惠汝林,郭吉庆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日开民保字第104号申请人:惠汝林。被申请人:郭吉庆。申请人惠汝林驾驶拖拉机与被申请人郭吉庆驾驶的鲁L×××××号牌货车,于2015年6月23日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申请人惠汝林于同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郭吉庆驾驶的鲁L×××××号牌货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郭吉庆驾驶的鲁L×××××号牌货车一辆予以扣押。扣押于日照瑞凯停车场。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兴 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安仲娜存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