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三法执字第8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伍建华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伍建华,李朝明,李新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三法执字第89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伍建华。被执行人李朝明。被执行人李新波。申请执行人根据(2014)东三法民三初字第1255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为保障本案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朝明、李新波人民币700763.5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履行期限届满,被执行人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的,则将查封扣押的财产予以拍卖,所得款项用于支付本案的执行费用及清偿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罗志凯执行员  何业生执行员  冯伟杰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柏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