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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高民二终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张桢炎与云南云投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桢炎,云南云投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高民二终字第21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桢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云投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法定代表人杨槐璋,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张桢炎因与被上诉人云南云投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昆民五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受理后,依法向张桢炎送达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其并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诉讼费收费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桢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建华审 判 员  孙少波代理审判员  万子姣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赵小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