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市少民初字第1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7-02-24
案件名称
张皓芷、张勇与刘俊英继承纠纷一审结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张勇,刘俊英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市少民初字第112-1号原告张某某,女,2004年11月30日生,汉族,住济南市法定代理人张勇(系原告张某某之父),男,1976年7月7日生,汉族,济南铁路局调度所列车调度员,住济南市原告张勇,男,1976年7月7日生,汉族,济南铁路局调度所列车调度员,住济南市。被告刘俊英,女,1936年6月2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张勇与被告刘俊英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张勇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张勇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张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1050元,减半收取25525元,由原告张某某、张勇负担。审 判 员 郁文莉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董文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