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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益民初字第043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郭庆政与郭庆智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3)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庆政,郭庆智

案由

渔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益民初字第0434号原告郭庆政,农民。被告郭庆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庆政诉被告郭庆智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庆政于2015年6月23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庆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郭庆政负担(原告已预交)。审 判 员 邱庆春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严加力书 记 员 邓 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