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益民初字第043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郭庆政与郭庆智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3)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庆政,郭庆智
案由
渔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益民初字第0434号原告郭庆政,农民。被告郭庆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庆政诉被告郭庆智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庆政于2015年6月23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庆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郭庆政负担(原告已预交)。审 判 员 邱庆春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严加力书 记 员 邓 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