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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一初字第0161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许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1613号原告:许某,女,1978年1月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被告:赵某,男,1980年11月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许某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许某负担。审判员  高华喜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明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