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90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梁迎凯与王晓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迎凯,王晓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长民初字第908号原告梁迎凯,男,1973年2月6日生,汉族,河北哥雷夫商贸有限公司总经理,住石家庄市桥西区。委托代理人张彦博,河北瑞实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晓旗,曾用名王晓琪,男,1972年5月15日生,汉族,住山西省侯马市。原告梁迎凯诉被告王晓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韩立芹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迎凯的委托代理人张彦博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晓旗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梁迎凯诉称,2012年8月被告按原告市场经销运营制度从原告处购进登路普鞋服,但原告代办托运后,被告不及时回款,现已拖欠货款157770元,经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履行,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5777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王晓旗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被告王晓旗多次从原告梁迎凯处购进鞋服,按双方的交易习惯由原告代为托运发货后,被告给付原告货款。由于被告拖欠货款,被告于2012年10月18日签署客户对账单确认其欠原告货款15777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给付。以上事实有石家庄市喜春托运站零担货物运单、王晓琪话费缴费发票、客户对账单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被告欠原告货款157770元,有被告签署的客户对账单证实,对此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所欠货款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晓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梁迎凯货款15777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55元减半收取1727.5元,保全费794元,由被告王晓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韩立芹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红豆 来源:百度“”